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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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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電子招標投標行為,提高招標投標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電子招標投標辦法》(國家發改委等8部委令第20號)和《安慶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并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本規程所指的電子招標投標,是指以數據電文形式,依托電子交易系統和安慶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電子服務系統完成的全部或部分招標投標交易活動。
第三條 本規程適用于《安慶市公共資源集中交易目錄》范圍內的建設工程、政府采購和資產交易等類項目。
第四條 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負責電子招標投標的組織實施,電子交易系統建設單位負責電子交易系統的服務保障,電子服務系統建設單位負責電子服務系統的服務保障,公共資源交易項目監管單位負責對電子招標投標的過程進行監督。
第五條 電子服務系統為滿足與各電子交易系統之間電子招標投標信息對接交換、資源共享的需要,并為市場主體、行政監督部門和社會公眾提供信息交換、整合和發布的系統。電子服務系統須具備與各電子交易系統之間招標投標相關信息對接交換、發布、資格信譽和業績公開、行業統計分析、連接評標專家庫、提供行政監督通道等服務功能。
第六條 電子交易系統為招標投標當事人通過數據電文形式完成招標投標交易活動的系統。電子交易系統具備用于在線完成招標投標全部交易過程,編輯、生成、對接、交換和發布有關招標投標數據信息功能,為行政監督相關部門依法實施監督、監察和受理投訴提供所需的信息通道。
第七條 投標人應妥善保管數字證書,由于數字證書遺失、損壞、更換、續期等情況導致投標文件無法上傳或解密,由投標人自行承擔責任。
第八條 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應在招標公告和招標文件中明確招標項目采取電子招標投標方式,并按相關流程通過電子交易系統制作招標文件。
第九條 招標公告、招標文件應由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通過電子服務系統在安慶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網站發布,其中招標文件須加蓋電子簽章。
第十條 投標人登錄安慶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電子服務系統獲取招標文件。
第十一條 澄清、修改文件應由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通過電子服務系統在安慶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網站發布,投標人應及時查閱相關澄清、修改信息。
第十二條 投標人應使用電子標書制作軟件制作投標文件,電子標書制作軟件允許投標人離線編制投標文件,并且具備分段或整體加密、解密功能。
第十三條 投標人必須對投標文件進行電子簽章并使用數字證書加密,并于招標文件規定的投標截止時間前通過電子交易系統完成上傳。
投標人對加密的投標文件進行撤回的,應通過電子交易系統在投標截止時間前直接進行撤回操作;投標人對加密的投標文件進行修改的,應在投標截止時間前完成上傳。
第十四條 投標截止時間以電子交易系統顯示的時間為準,逾期系統將自動關閉, 未完成上傳的投標文件將被拒絕。
第十五條 投標人須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在投標截止時間以前登錄安慶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電子服務系統并保持在線,直到項目評審結束。
招標文件約定須到達現場進行演示、答辯、磋商、談判的情形,投標人應按照招標(磋商、談判)文件規定的時間到達現場。
投標人在投標截止時間后按招標文件規定的解密時間完成投標文件解密,加密和解密須用同一數字證書。投標人未在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間內完成解密的視為其放棄投標。
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完成解密,導入并讀取所有成功解密的投標文件,系統自動記錄開標過程。
第十六條 未能成功解密的投標人,如招標文件中允許使用電子光盤作為備份,并且投標人在投標截止時間之前到達開標現場并成功遞交電子光盤,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可導入電子光盤繼續開標。若系統識別出電子光盤中未加密的投標文件和網上遞交的加密投標文件識別碼不一致,系統將拒絕導入。
第十七條 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組織評標,評標委員會依據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辦法進行電子評標,并對評標結果簽字或電子簽名確認。
二次報價應按招標文件的要求提交。
第十八條 評標委員會通過電子交易系統將需要澄清、說明或補正的內容以詢標函的形式發送給投標人,投標人應登錄電子交易系統并保持在線狀態,以便及時接收評標委員會可能發出的詢標函,并在規定時間內回復,若投標人未及時回復,視為放棄澄清。
第十九條 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后,應通過電子交易系統提交評標報告。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將評標報告及時交互至安慶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電子服務系統。
第二十條 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應通過電子服務系統在安慶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網站公示和公布中標候選人及中標結果。
第二十一條 招標人確定中標人后,應通過電子交易系統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中標通知書發出即視為送達。
第二十二條 出現下列情形導致電子服務系統或電子交易系統無法正常運行,影響招投標過程的公平、公正和信息安全,經第三方機構認定后,各方當事人免責:
(一)網絡、服務器、數據庫發生故障造成無法訪問或使用的;
(二)電力系統發生故障導致電子服務系統或電子交易系統無法運行;
(三)出現網絡攻擊、病毒入侵以及電子服務系統或電子交易系統安全漏洞導致無法正常提供服務的;
(四)其他無法保證招投標過程公平、公正和信息安全的情形。
第二十三條 出現上述情形,系統建設方應及時組織相關方查明原因,排除故障。若能保證在開標前恢復系統運行的,招投標程序繼續進行;若導致開評標程序無法按時開展,但能在原開標時間后1小時內恢復系統運行的,招投標程序繼續進行;若導致開評標程序無法按時開展,在原開標時間后1小時內無法恢復系統運行的,按以下程序操作:
(一)項目中止,中止期限由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根據項目具體情況確定。中止期限屆滿后中止情形尚未消除的,招標人或代理機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決定延長中止期限。決定延長中止期限的,應向投標人發出延長中止期限通知,并在安慶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網站進行公布。
(二)項目恢復,導致項目中止的情形消除后,招標人或代理機構應當盡快恢復招投標程序,向投標人發出恢復交易通知,并在安慶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網站進行公布;已發出延長中止期限通知的,按通知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規程由安慶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規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安慶市公共資源交易網上電子招投標管理辦法(試行)》(慶公管〔2016〕152號)同步廢止。